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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案情追踪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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肾结石手术官司

zflimi

我堂弟在一家医院做肾结石手术,约好请广州大医院的教授来做,患方写有申请,院方有认可,且是院方先提议.但实际院方请来的是一个内科主治医生来为他做手术.这有院方所写的邀请函及派出医生的医院开出的介绍信为证.手术的结果是右肾结石一粒也没有取出,放置的一条内支架管脱落,随小便排出。左输尿管取石手术还算成功.最严重的是手术后切口感染,日益严重,7月份已经殃及到肾,形成肾周脓肿,还影响到肺、大脑,出现肺部感染和大脑皮质萎缩,8月初转到另一医院治疗,一度发了病危通知书。目前已经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不一定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认定为医疗事故,事情当然好办。但如果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这种官司该怎么打,请各位指教。

病历已经在纠纷双方未发生明显冲突时复印了,院方不按约定请教授,只请来主治医生,以及所请来的是内科医生等问题,都是在病历中找到的证据。如果不是有人暗中操作,肯定能作出是医疗事故的结论,因为院方违法违规的问题很多,而且证据已在患者手上。患方的态度是,官司就是打到北京,也有得打,也必须打下去。
这个官司最主要的切入点就是(8月初转到的另一医院病所下发的)“危通知书”与第一家做肾结石手术的医院有直接因果关系!也就是说由于第一家做肾结石手术的医院对病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害后果,才致使另一家医院对病人下发了病危通知书!切记你这次打官司告的主体是那家做手术的医院,而不是那个医生,至于医院与医生是什么关系,那是他们双方的事,到时候你可视情况把主刀医生列为第二被告!!!为此就要有相关证据,原始病历是最有利的证据之一,有了它你的官司可以说已经赢了三分之一,也许这个证据已经灭失了。其次是医疗鉴定结果,这个结果最好是由有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权威部门出!

其实说道底是否能赢得这场官司遇到一个秉公执法的法官比请一个高明的律师重要的多!应为早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八种情况由被告举证,第八种情况就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民法理论上所说举证责任倒置。
俗话说隔行如隔山,象医患纠纷这样的官司患方明显是弱势群体,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他们不便取证、难以取证、无法取证,所以我说能遇到一个秉公执法的法官和找对要告的主体同样至关重要!
如果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你怎么要求赔偿呢,要打官司,必须分清责任,你只能认定是对方的责任才可以索赔,我建议你使用举证责任倒置,让院方拿出证据证明他不存在医疗事故,否则一切利益归于患者才对,你们是医学专业知识上的弱者,这些责任分清的证据应该由他们院方拿出才对,如果拖得太久,赔偿迟迟不能得到,不如和院方协商解决,相信他们也不愿意太影响自己的声誉,从赔偿从发,你们不可要求太高数额,否则会久拖不决,只要能帮助病人尽快恢复健康的数字比较适当。
一、由于双方之间分别有了申请和认可,这在法律上可以看作是一份合同,但院方并没有按申请要求派出具有外科手术权的医生,这说明院方具有欺诈行为!
二、主刀医生如果确实没有合法的专业对口的执业医师资格证的话,那他就构成了非法行医。这在处罚上是极其严厉的。
这是他们的致命弱点!一是违规操作,二是欺骗病人!

至于手术不顺利,导致了结石未取出,以及术后的严重感染,这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就是院方也不情愿看到。
这个必须由其主管机构派出的事故鉴定小组来裁定!
如果患方对该裁定不服,可向更高一级的医疗主管机构申请重新鉴定。
若最后鉴定的结果还是不如你所愿,你只能向法院提起述诉了,然后的一切都由律师去办。
在这里,我提醒你:尽量赶在院方毁证、改证之前,自己去或是请律师去收集更多有利于你方的证据!特别是主刀医生是否具有合法的执业医师资格证,这一步或许能起到最关键的作用!
因为只要是一出事故,原始的病历及其他的一些资料都可能被院方更改或消毁!
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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