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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医疗事故鉴定的猫腻!
主题词:医疗事故鉴定的猫腻 膝关节
摘要:各位:您是不是有一种上当的感觉 。在您将要发怒的时候。请您先平静一下。耐心的往后看。本人这么作
作者:生命中医网
发表时间: 2011-04-18
修改
---- 医疗事故鉴定的猫腻! ----

各位:您是不是有一种上当的感觉 。在您将要发怒的时候。请您先平静一下。耐心的往后看。本人这么作。也实在是无耐。请多多谅解。

2008年6月,本人洗澡时不慎右腿向外侧撇去,膝关节内侧肿胀严重,X片显示没有伤至骨头,诊断为内侧副韧带损伤,石膏固定三周后,仍感关节不适,10月便请同学帮忙,由同学“领着”前去找山西省人民医院骨科魏杰主任看病,查体检查,诊断为前交叉(ACL)韧带断裂,并“提意”住院后拍核磁,门诊需自费,本人很是感动,核磁报告出来后明确写道,前交叉韧带损伤,家人同学再次找到魏杰。魏坚持韧带断裂,并在片子上指出断的位置。

住院第三天,魏杰给做的手术,时间匆忙的,病人心脏早搏会诊都来不及,手术当天早晨查房,魏杰大发脾气,术后拆开绷带换药时,我惊呆了,整条右腿肿胀严重,输了7天液体肿胀没有下去,17厘米的刀口,和魏杰术前所讲的小刀口有天壤之别。线拉的1针紧,1针松,针缝的1针密,1针稀,手术助手郭秀生从医多年不可能把针缝成这样(郭居然把病人扔在手术台上走了)现病人不仅关节疼痛。关节下方(膝关节至踝关节的内外两侧)都绷得紧,撕裂式,针扎式的疼痛,怎么会关节下方疼呢,山医大二院的一位主任告诉了我,你的这种感觉。是大夫韧带多绕了一圈,啊......多绕了一圈。

事后同学讲:你不尊重人家(魏杰),我连红包都给了。怎么会不尊重他呢?原来是魏杰进手术室和病人(本人)打招呼,病人躺在手术台上,恐惧害怕,没有接话,魏杰生气把手术做成这样。(病人是半麻醉,清醒)

术后一个月复查,魏杰讲右腿弄不好就残了。他的这句话能让我发疯。每天起床,我拎着片子就要往医院走啊。太原的骨关节专家我看了N遍。所有看过术前核磁片子的专家,全说没有断。专家说:就没有用关节镜给你探一探,照直就切开了,哎。专家建议到北医三院诊治。2009年7月我第一次去了北京。后陆陆续续往返北京多次。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运动医学科不止一位专家。用相机拍下这个刀口.。省级医院能这样给病人做手术?愤怒的要向学术界曝光。老百姓都知道人老腿先老,膝关节不受伤,晚年都难免会疼痛。作为一名骨科主任。大切开是什么意思?专家讲:这么长的刀口和钉子的角度你就蹲不下,韧带绕的太紧了,取钉子韧带会断的,髌骨没有摆好,已严重变形,内侧副韧带重建......看完术前核磁片子,惊讶道:你的前交叉韧带在呢,没有断.......没有断,作他干什么。还要从你身上取一块,这太划不来了。

前交叉韧带的重建(ACL)是一种破坏性的治疗,且要从病人身上拆东补西。从膑韧带切取一条组织,这样病人就不能作跪位资势了,还要一年后在作一次取钉手术。每作一次手术将降低人的免疫力,这是在治病吗?

当初我还没有想到,让放射科的专家读阅片子。2010年初,聘请了律师,在律师的建议下,请多家权威医院放射科专家阅片(手术前的核磁片子)结论为:前交叉韧带退变,损伤极小。北京301医院放射科程主任阅片结论,居然是前交叉韧带无异常,北医三院放射科的叶教授.谢教授.阅片后也是前交叉韧带无异常。......我不愿相信,我也不想相信,更不敢相信。魏杰居然欺骗患者,.欺骗熟人患者。用熟人练手,用活人做实验。(原来魏杰刚在北医三院进修了一个月,学习韧带手术) 迫不及待练手呢。练手呢!!!!!
  
   由于手术作成这样,病腿不敢使用,站立时靠好腿支撑着,大腿肌肉委缩,从而进一步损伤了膝关节的内侧副韧带。不得不于2010年12月底,又在北医三院重建了内侧副韧带。本可顺便拔掉第一次的钉子,由于韧带绕的太紧了,(也就是韧带多绕了一圈)拔钉怕韧带断了。 无耐放弃了。放弃了!!!!
  
   现病人不能蹲,不能跪,走路需带钢条支撑护膝,病人面临的关节置换,疼痛伴随着病人后半生。吃药打针是离不开了。离不开了!!!。也由于病腿迟迟不好,好腿过度使用。加速老化,好腿也逃不掉关节置换后果。
  
   经山西省司法鉴定委员会专家鉴定“伤残达7级”。
  
   不可思议的是:经太原市医学会专家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
   然而。在患方具有两份前交叉韧带无异常的情况下。山西省医学会强行终止了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条例.....第二条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医务人员违反诊疗规范。 医务人员违反诊疗规范。医疗事故条例是2002年出台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是2006年由中华医学会。委托人民军医出版社,以学科的形式陆续出版,至今骨科分册还没有出版。请问医疗事故鉴定专家。依据什么作鉴定。
  
  
   众所周知,医医是相互的。如果鉴定构成事故话,不仅仅是赔偿的问题,还要给医疗机构及大夫以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人于2008年10月,在山西省人民医院作的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手术。太原市医学会委托异地专家鉴定。居然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
  
  
   由此可见,多少无辜的患者。受到医疗伤害后,得不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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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表时间(格式如:2009-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