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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唐太宗纵遣死囚 约定自觉入京领死
主题词:水能载舟,也能覆舟;以铜为镜,可以
摘要:唐太宗纵遣死囚 约定自觉入京领死   水能载舟,也能覆舟;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镜,可以
作者:网上
发表时间: 201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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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太宗纵遣死囚 约定自觉入京领死 ----

唐太宗纵遣死囚 约定自觉入京领死

  水能载舟,也能覆舟;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自古皆贵中华,轻夷狄,朕独爱之如。

——唐太宗



  唐朝是中国古代一个美丽的朝代。不仅因为它疆域广大,繁荣昌盛,更重要的是大多数唐朝人的精神风貌。不杞人忧天,诚信可爱。


  《资治通鉴》中有一段记载:“辛末,帝亲录系囚,见应死者,闵之,纵之归家,期以来秋来就死。仍敕天下死囚,皆纵遣,使至期来诣京师。”“去岁所纵天下死囚凡三百九十人,无人督帅,皆如期自诣朝堂,无一人亡匿者,上皆赦之”。贞观六年12月,唐太宗(左图)纵遣天下死囚,约定第二年秋天来京受死,纵谴的三百九十名死囚,无人督帅,皆如期自诣朝堂,无一人亡匿者。明知已被判死刑,还视死如归地回来受死,既被纵谴又无人督帅,说明就有可以逃脱的机会,生命诚可贵,求生是本能才是,死囚为何不逃之夭夭而乖乖前来受死呢?



  这可以得首先从唐朝的法律说起。隋文帝时便除枭轘之惨刑,减流徒之年限,以轻代重,化死为生。后来《唐律》多本于隋,《唐律》固世称为得古今之平者也,隋之立法可谓善也。《唐律》不严不厉,疏而不漏,属良法之治,《唐律》在制定时也本着法务宽简,宽仁慎刑的精神进行编纂。当然这与统治者的思想不无关系,唐太宗李世民在立法方面力求宽简,由繁而简,去重从轻:“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格式既多,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赦令》)。“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刑法》)。且不出尔反尔,不“数变”,“不可轻出诏令”。“诏令格式,若不常定,则人心多惑,奸诈益生,”“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官长不能尽记;又前后差违,吏得以为奸。自今变法,皆宜详慎而行之”(《资治通鉴。唐纪十》)。



  而且,后唐太宗还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重新修订了《武德律》,并于贞观十一年颁行了《贞观律》。对死刑一再从轻,改为流刑,并删去“兄弟连坐俱死”之法。



  另外,在死刑的适用问题上,唐朝遵守着严格的程序。比如上谓侍臣曰:“朕以死刑至重,故令三覆奏,盖欲思之详熟故也。而有司须臾之间,三覆已讫。又古刑人,君为之彻乐减膳。朕庭无常设之乐,然常为之不啖酒肉,但未有著令。又百司断案,唯据律文,虽情有可矜,而不敢违法,其间岂能尽无冤呼!”“决死囚者,二日中五复奏,下诸州者三覆奏;行刑之日,尚食勿进酒肉,内教坊及太常不举乐。皆令门下覆视,有据法当死者而情可矜者,录状以闻。”杀一个死囚,得向皇帝报告三次,以决定是否实行死刑,以减少死刑,枉绝冤枉。



  而且,唐太宗还规定实行死刑之日,尚食不进酒肉,内教坊及太常不举乐,因为酒能乱性,音乐能使人沉缅于情感这中,不能进行理性思维,目的是在行刑前的最后一刻让皇帝进行冷静思考,以免错杀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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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发表时间(格式如:2009-03-29):